发布日期:2015-07-14 浏览:524
【颁布单位】 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10204 【实施日期】 1991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房地产管理 【文号】 建设部建标(1991)第69号 1991年2月4日国家建设部以建标(91)69号文发布了ZBP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并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明确在房屋接管验收中交接双方应遵守的事项,特制定本标准。 1.2 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民用建筑的接管验收,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及某些有特殊设备和使用要求的建筑的接管验收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J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10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206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7 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42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1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本标准提及的“接管验收”,主要是指地方政府设置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接管建设单位移交的新建房屋和实行产权转移的原有房屋进行的验收。 3.2本标准提及的“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主要是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建造并决定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市、县政府用收取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建造的房屋。征(拨)地拆迁安置中按规定把产权划归政府的房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以及其它应由政府接收并决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3.3 新建房屋 建成后未经确认产权的房屋。 3.4 原有房屋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4 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 4.1 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是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4.2 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a.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业经竣工验收合格; b.供电、采暖、给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 c.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4.3 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 4.3.1 产权资料: a.项目批准文件; b.用地批准文件; c.建筑执照; d.拆迁安置资料。 4.3.2 技术资料: a.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 b.地质勘察报告; c.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 d.工程预决算; e.图纸会审记录; f.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g.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h.沉降观察记录; i.竣工验收证明书; j.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k.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 l.水、电、采暖、卫生器具、电梯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 m.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n.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4.4 接管验收程序 4.4.1 建设单位书面提请接管单位接管验收。 4.4.2 接管单位按“4.2”和“4.3”条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应在15日内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验收时间。 4.4.3 接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按“4.5”条进行检验。 4.4.4 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4.6.1和4.6.2条处理。 4.4.5 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房屋,接管单位应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 4.5 质量与使用功能的检验 4.5.1 主体结构 4.5.1.1 地基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GBJ7的允许变形值;不得引起上部结构的开裂或相邻房屋的损坏。 4.5.1.2 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不得超过GBJ10的规定值。 4.5.1.3 砖石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允许有明显裂缝。 4.5.1.4 木结构应结点牢固、支撑系统可靠,无蚁害,其构件的选材必须符合GBJ206中2.1.1条的有关规定。 4.5.1.5 凡应抗震设防的房屋,必须符合GBJ11的有关规定。 4.5.2 外墙不得渗水 4.5.3 屋面 4.5.3.1 各类屋面必须符合GBJ207中4.0.6条的规定,排水畅通,无积水、不渗漏。 4.5.3.2 平屋面应有隔热保温措施,三层以上房屋在公用部位应设置屋面检修孔。 4.5.3.3 阳台和三层以上